法律服務
1、 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港澳律師事務所(行)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聯營組織不得以合夥形式運作,聯營組織的港澳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2、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港澳法律執業者,被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港澳法律執業者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3、允許已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15名香港律師和澳門律師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實習並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4、允許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
5、允許第4條所列人員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6、港澳律師事務所(行)在除深圳、廣州以外的內地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的最少居留時間為2個月。
1 、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
2 、司法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3 、司法部《關於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4 、司法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
5 、司法部《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6 、司法部《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7 、司法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
港澳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該律師事務所已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合法執業,並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處罰;
(二)代表處的代表應當是執業律師和港、澳特別行政區律師協會會員,並且已在內地以外執業不少於2年,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沒有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內地以外執業不少於3年,並且是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是相同職位的人員;
(三)有在內地設立代表處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際需要。
港澳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該律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的申請書。 擬設立的代表處的名稱應當為「××律師事務所(該律師事務所的中文名稱)駐××(內地城市名)代表處」;
(二)該律師事務所在其本特別行政區已經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三)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協議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負責人、合夥人名單;
(四)該律師事務所給代表處各擬任代表的授權書,以及擬任首席代表系該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相同職位人員的確認書;
(五)代表處各擬任代表的律師執業資格以及擬任首席代表已在內地以外執業不少於3年、其他擬任代表已在內地以外執業不少於2年的證明文件;
(六)該律師事務所所在特別行政區的律師協會出具的該代表處各擬任代表為本地區律師協會會員的證明文件;
(七)該律師事務所所在特別行政區的律師管理機構出具的該律師事務所以及各擬任代表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和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的證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應當有香港委託公證人或澳門公證機構的公證證明。
該律師事務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分別裝訂成冊,文件材料如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中文譯文。
港澳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代表處,按下列程序辦理:
1 、向廣東省司法廳提交申請文件材料,3個月內審查完畢,並上報司法部審核;
2 、司法部在6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許可設立的代表處發給執業執照,並對其代表發給執業證書;對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其理由;
3 、代表處及其代表持執業執照、執業證書在廣東省司法廳辦理註冊;
4 、代表處辦理有關的稅務、銀行、外匯等手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